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销售退回税怎么处理_进项票已抵扣,购货方又发生退货,发票怎么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销售退回税怎么处理2.进项票已抵扣,购货方又发生退货,发票怎么处理?
3.退货增值税怎么处理
4.给销售商开的增值税发票,销售商退回一部分货物,发票怎样处理
5.退货,增值税如何处理?
销售退回税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发生商品销售退回业务,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发出商品退回。由于销售收入并未确认,这种情况下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即可,发出商品被退回时,应按其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由于这种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销售收入之后,则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退货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期间外,一律冲减退回月份的销售收入。已结转了销售成本的,还应同时冲减退回月份的销售成本,以及销售退回货物所涉及的 增值税 销项税额。 3.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后的销售退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 纳税 调整事项。 《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在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退货,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减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只能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进项票已抵扣,购货方又发生退货,发票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一) 一般纳税人 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 增值税发票 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 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 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退货增值税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按照规定,我们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一定会用上增值税发票,而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一般发票两种。
一、增值税发票怎么抵扣步骤
在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后,应在90天内认证,认证后的进项发票方可抵扣。报税流程,现在一般都是在网上申报。但需要把报税资料送到税务局:
(一)税务局一般每月初(1~10日)为抄税期。抄税很简单,现在都是税控机开票,将金税卡插到与税控机连接的电脑上,打开开票软件点击抄税就可以。
(二)将进项税发票和销售发票清单打印出来。进项税发票是从认证已经通过时打印,销售发票清单是从税控机中打印。
(三)根据打印清单填写各种报表,同时要有申报月份的财务报表。
二、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人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消费者在买一些特殊产品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过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要注意抵扣时间。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系统设置
1、初化禁做,第一次安装时使用。
2、税务信息,名字和税号不能修改,银行账号,输入一个号码后输第二个时需回车。
3、商品只能先录入商品编号后选入,客户编码可直接输入也可选入;商品税目(需有),简码(可有可无);单价应在开具发票时直接输入;地址电话银行账户,输入时需从编辑器中输入;保存时点左上角退出,不点右上角的差号。
(二)、发票管理
1、发票领用:购买(带IC卡)-读入开票系统(买错发票需退回IC卡发票号)。注意:购买时需持报表和IC卡等(国税局决定);读入时若失败,原因:未插IC卡;IC卡中无领购的发票;发票流水号已经读走(点发票填开,看有没有发票);金税卡已到锁死期。
2、发票退回:只有因国税局错买了发票才能使用此项。
3、开具发票:确认发票代码和号码;金税卡日期如错误,应携带IC卡到国税局授权修改;商品信息中注意含不含税;一张发票只能一种税率,只能开八行商品;开完发票,打印即保存了;销方信息:银行账号可多个。
4、发票修复:发票修复后,所有发票无法打印(从金税卡到硬盘)。
法律客观:《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给销售商开的增值税发票,销售商退回一部分货物,发票怎样处理
一、退货后发票的税点由谁来承担
退货后,应当由销售方将货款和增值税全部退还给购买方。因为退货后,应当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相应的增值税可以抵减,或者申请退税。当然,由于购买方超过认证未认证造成无法开具红字发票除外。
当然,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双方协商。
二、发生退货发票怎么处理
开具普通发票后,退货(或部分退货时)或发生折让时,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从上述条文来看,税务局似乎给了一条可以解决的路径。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客户都能退回原来的发票,作废冲红再开新发票。但关键是执行过程中,有如下困境:
1、给个人消费者开具个人名义的发票后,如果退货(或发生折让),发票联丢了怎么办?
以个人写退货证明,大部分国税局不认,隔月退货时要开红字发票,或者当月直接做废,必须收回原发票,否则购买新发票时,税务局以废票联次不齐不卖新票;税务局曾经给我的回复,企业和个人联合登报申报发票丢失作废,然后到税务局接收处罚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他妈废话,这怎么可能。
如果销售量大的单位,可以不要发票的部分消费者的销售额抵了,也不再要求客户退票了;如果销售量小的单位,还真没有办法,大多数小企业只能认了,多给税务局交点税吧,简单了事,不过也给自己埋下一个雷,不知道啥时侯炸呢。
2、给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做账了或者丢了,退货不退票怎么办?
以写退货证明的开式,开具红字发票吗?大部分国税局没有具体规定怎样开证明单,他们认为退票开红字发票,或者直接作废发票,必须退回原发票联,否则购新发票时会以联次不全不予售新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七条相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退货,增值税如何处理?
如果货物退回在开票的当月,可将发? 票收回作废,重新开具发? 票,如果退回货物在次月或以后月份,只能就退回部分货物开具红字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首先明确这样的做法是不可行的。这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在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将原交易撤销,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由对方再为贵公司开具一份与进项相同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公司,表面上看是将账目冲销了,但是这是属于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虚开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增值税红字发票其实就是负数发票。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上,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