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认证的增值税发票,现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时需要怎么处理_增值税进项转出申报不对怎么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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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的增值税发票,现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时需要怎么处理2.增值税进项转出申报不对怎么处理
认证的增值税发票,现作进项税额转出,纳税申报时需要怎么处理
可以!1)问题1表转,账不转!原因是表里的进项比账上的多,具体还是要你查了账高清楚再说了!2)问题2表账同时转。也就是你的非应税项目自用 ,非正常损失,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等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等(根据实际用途划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非应税项目自用 -非正常损失//等等上面的明细
增值税进项转出申报不对怎么处理
电子申报系统中,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操作
有一栏是填写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各种原因转出,在相对应的地方填写上就可以.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报税软体,通过相关载体(软盘或者网际网路),将电子化的申报资料传送给税务机关,完成申报的申报方式。它的适用物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具备电子申报条件的纳税人。
如何在电子申报系统做回以前月份的进项税额转出?税所查帐说03月份有一张进项发票有问题本月会计凭证上写明调三月份XX号凭证进项税额
然后在本月申报时增值税申报表上列明引数即可
这样视同补税了
大家好,如何在电子申报系统里做进项税转出及分录?企业电子申报系统里面的增值税申报表和附表二里有进项税转出一栏。
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34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400
增值税申报主表里的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在企业电子报税系统里生成在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里填写。第二项中即进项税转出额的相关栏次填写。
怎么样在电子申报系统中申请进项抵扣?不是,是自动生成的,认证后有了核对结果后,要在发票录入时修改进项发票的抵扣属性,把待抵扣改为抵扣,然后自动生成的表内就有资料了,不用手工填写。
如何删除电子申报系统里汇入的进项
在认证系统里面直接删除就行了,但是已经传到资料已经传到国税就不能删除了
电子申报系统增值税申报表有误应如何修改增值税申报表填报错了是能修改的,如果的增值税已申报成功(报表已入国税征管系统),则要改报表的话,当月申报期内,你可以直接到国税大厅作废申报表,回来后再次申报,如果已过当月申报期的,则要手工填写一套正确的增值税申报表,去找专管员签定确认后,再到大厅修改报表即可。
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计算?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档案;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应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存货盘亏需具体区分损失的原因,如属于条例和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部份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固定资产抵扣认证了,但没有录入到电子申报系统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怎么办?还没到申报期呢.
税务资讯采集系统中的纳税申报表,只要没有点选"确认申报转入下一个申报期"之前,都可以修改的,不用担心.
九城电子申报系统如何启用IDecl 启用:
打电话给客服启用.自己无法启用.有缴纳服务费的,可以立即启用,没有缴纳需一个工作日才能启用.
电话:010-58056688
我是广州的企业,广州电话:020-38290977/78/79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