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优惠政策汇总_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优惠政策汇总2.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3.文化事业建设费差额计征方法
4.2021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5.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新优惠政策汇总
近些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减征等。具体都有哪些呢?赶快跟着深空网了解下吧。
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规定,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规定,自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相关规定,个人提供广告服务的不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范畴内,因此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相关规定,个人提供娱乐服务,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相关规定,
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需要缴纳,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应当缴纳。
广告设计服务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相关规定,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设计不属于广告服务范畴,而是属于设计服务。因此广告设计服务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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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专门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所属行业的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呢?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依据
今年受疫情影响,为支持**等行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第25号)及相关文件:
1.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所属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2.缴费人按照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对于本年度已经缴纳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可以选择申请退还或抵减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账务处理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需要计提的,如果计提了,建议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文化事业建设费差额计征方法
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征的目的和意义
1997年,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业开征的一种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性质
政府性基金类的非税收入
新一年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一览
一个变化_ _ __
依据《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2021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到期,不再延续。
三条优惠_ _ __
那么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①《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销售额不超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财税[2016]60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③《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公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用后的余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2021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文化事业建设费差额计征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改增后,12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明确了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也就是说,销售额继续按差额计算,但企业要获得抵扣,必须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票和营业税票),否则不予扣除.此外,该通知还明确,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只要你是符合差额征税的扣除项目就可以执行差额征税,也就可以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工方发放,一种是劳务派遣方发放.无论哪种发放形式,如果劳务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其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1)全额确认收入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销项税额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3)月底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缴纳数).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可以继续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放映服务,是指持有《**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视听服务。
二、对**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行业企业限于**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法律主观:
1问:我 公司 是从事广告播映服务业务的,以前在 地税 缴纳营业税时还需要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报表,请问“ 营改增 ”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 国税 交还是在地税交? 答:需要。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财综88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财综2013年88号文第八条明确规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因此,该 纳税 人需要向主管的国税部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问: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何时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种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64号公告”),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1、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2、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前(2013年11月11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3问:听说“营改增”后广告服务与原先的广告业概念有一些的变化,请问广告服务的业务范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5问:我公司从事的是广告制作业务的,平时主要经营印刷品制作,请问是否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答:实物广告制作缴纳增值税,不属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6问:广告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因此,广告设计、创意策划等服务虽然名称中带有广告或有广告公司兼营此方面的业务,但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范畴,并不属于广告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率是多少?如何进行计算?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8问: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销售额是否含税? 答: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的销售额是含税价。 9问: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允许从计费销售额中扣除?若能扣除,该部分广告发布费是否含税?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因此可以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其他费用不得进行减除。 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10问:我公司是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 ,因经营规模不大,月销售额基本都在3万元以下。听说国家有优惠政策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 人可以享受暂免增值税,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也不用交?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型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1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何时申报?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纳税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