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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辽宁省继续教育网登录怎么样?2.2022年辽宁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补以前的?
3.关于印发辽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4.辽宁考生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后怎么注册
辽宁省继续教育网登录怎么样?
① 辽宁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网怎么计时,怎么总是计时失败
必须先注册,注册完毕后,登陆进去,上面就会显示你的名字,你在进去学习,记得每学完一个知识后,一定要点击学时保存才能计入你所学学时,如果想查询学习多久的话,点击控制面板,就会显示你学了多久,还剩多久。每个章程会有一页到几十页不等,一定要都学完再点击学时保存,这样学的时间比较长,避免你所有单位学完,可时间还不足的影响。
如果你学时够了,但是还没有学习完毕,我建议你还是全部学完,可以每页都看一眼,这样在学习档案里,就会有你学习那个章程的记录。
如果你学完所有科目但还是时间不够,你可以再回去学习,保证学时足够。
但愿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② 辽宁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级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通知。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③ 辽宁省二级建造师网络继续教育难吗
三年内修够120个学时(60个必修、60个选修)即可,马上就够3年了,赶紧想办法把继续教育的学时弄够!官方一般都会组织一些面授班,都集中学习几天就可以了
④ 2017年辽宁省阜新市会计继续教育学习
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已经停止,只有针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⑤ 我的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已经锁上,咋解锁
我在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已经锁上。咋接受?你联系网站看看怎么可能结束。
⑥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费多少
5000---8000之间。
⑦ 会计证检证 说要去辽宁会计网的继续教育那里学习24小时 没弄明白 具体怎么回事请大神讲解 谢谢
1、会计继续教育就是指考取会计从业资格之后当年不需要,之后每年需要进教育行一次继续,若两到三年(根据不同的地点)未进行检验就要从新考取。
2、过去需要自己去财政局,现在只需登录当地的财政局,进入继续教育网站(一般好像需要购买。),购买之后,进入界面你如果愿意听,就一直听够规定的时间就行,当然也可以一直挂着,挂够时间即可。
⑧ 辽宁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网
去有关网络查找
⑨ 辽宁省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在哪报名
这个得咨询当地主管部门,都得听他们的。
⑩ 问:关于从业会计资格证年检问题。在那个网上听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然后听完了,是不是得进辽宁会计网继续
课听完了就参加考试,然后去当地财政局盖章,就完毕了
2022年辽宁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补以前的?
原因如下:
1、学员提交的二类学分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
2、提交的二类学分证明缺少必要的信息或不真实。
3、二类学分的学时等级、学分时间、教育类别等错误或不符合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2022年辽宁会计继续教育怎么补以前的? 整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感谢大家的阅读与支持!
一、每年辽宁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开通的时候,如果是前一年没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那么可以补前一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如果确实没有进行继续教育的话,可以联系继续教育的部门补上,一般是可以补的,如果是进行了继续教育但是没有记录的话,也要联系继续教育的部门核实后补记。但是如果是连续两年没有参加会计继续教育,一般是不能再补继续教育了。
二、会计证继续教育中断了几年是不能补的,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会计证一般实行2年一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财政部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1、会计的继续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经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培训。
2、会计继续教育具有强制性,严要求,在职性,层次性,大量性,大规模,长期性,循环性,开放性,实用性,社会性,服务性,新颖性,专业化,现代化,多形式的特点。继续教育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需注意的是,虽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被取消,但其继续教育不再跟证书挂钩,只要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就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辽宁考生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后怎么注册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会〔2018〕716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7日
附: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为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县(区)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辽宁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培训;
(六)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和在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的培训;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三)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五)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等会计类培训,每天折算为3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折算为90学分;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1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九)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比照上述条款所列的标准折算学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过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等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审核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由网络教育机构负责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三)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辽宁会计网继续教育专区,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一次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会计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并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网络教育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选择。
用人单位等组织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学分的培训应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机构;
(二)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四)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影响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生育、出国、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二十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注册资料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考试认证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获得人事部、建设部联合用印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属于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有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自2009年起二级建造师实行地方管理和地方命题制度。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之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二级建造师只要初始注册了就可以被称为注册二级建造师了,就可以全国通用!
百度百科-二级国家注册建造师
百度百科-注册二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