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_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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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2.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3.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第五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八)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第十一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二)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第十二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对违纪违规的考生,将如何处理?
第一条 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办考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违纪、作弊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第四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违纪、作弊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各种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二)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内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或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条形码。
第六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纪:
(一)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或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条形码,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填写(填涂)及粘贴。
第七条 考试之前、之后在考试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应考人员,应作为严重违纪处理。
第八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三)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
(四)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五)由他人冒名*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秩序。
第九条 在考试试卷评阅期间由评阅人员发现的异常答卷,经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按作弊处理。
第十条 凡有本规则第五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凡有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应停止当事人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凡有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取消以后四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的资格;凡有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处罚。
对有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并在有关媒体公告;还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负责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考试前利用工作之便泄露考试试题,未按规定时间提前拆看考题;
(二)考试期间包庇、纵容、协助应考人员作弊,传递考试信息,发现违纪、作弊行为不予制止;
(三)考试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将试卷带出、传递出考场;
(四)利用工作之便篡改应考人员分数;
(五)其他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纪、作弊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加重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销毁、藏匿作弊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
(二)包庇、串通作弊人员;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作弊或串通作弊;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资料;
(五)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六)干扰、妨碍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当确认当事人有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严重违纪行为和第八条作弊行为时,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带出考场。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卷得分栏和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考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答题卷、答题卡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本考区后,上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监考人员必须在《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场情况记录单》(在《考场清单》背面)中记录当事人的严重违纪、作弊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严重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对严重违纪、作弊行为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试卷评阅期间评阅人员确认答卷异常时,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答卷异常情况报告单》,按试卷评阅工作规程核实。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委派的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证据及鉴定结果提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并按本规则以予处罚。
第十六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受理对违纪、作弊行为的举报,经核实证据确凿的,按本规则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又涉嫌违纪、作弊的行为,应注意收集证据,在考试结束后,将涉嫌情况提请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议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收到当事人复审申请后,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严重违纪、作弊事实进一步予以核实,将复核结果通知地方考办并转达至当事人。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对违纪违规的考生,会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关于会计考试的其他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广东人事考试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均把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所以,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次,如果会计职业组织会员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自律性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其会员采取公开谴责,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此外,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检查和考核本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遵守情况,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可以按照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进行直至除名的处理。
这句话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