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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编
1、法定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税发〔2006〕31号: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一、关于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参见财税〔2006〕21号)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5、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加计扣除标准计算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服务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法定免税;2.转让房地产免税;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4.房地产入股免税;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6.互换房地产免税;7.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8.赠与房地产不征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土地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免征\x0d\x0a(2)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含)以上,免征;满3年(含)未满5年,减半征收;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x0d\x0a(3)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x0d\x0a(4)对个人之间互换居住住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x0d\x0a(5)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征土地增值税\x0d\x0a其他优惠政策:\x0d\x0a(6)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方缴纳款;\x0d\x0a(7)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免征契税\x0d\x0a(8)对于夫妻离婚,因财产分割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免征契税 。
第十四章土地增值税法(4)
八、税收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末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4、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1)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纳税申报及缴纳
1.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完税证明;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的
当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地一致时,则在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不一致时,则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施工企业能享受的土地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下列两种项目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上节所述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按照规定,增值额超过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享受此项免税优惠,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这里所说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照当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界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该免税优惠。
(二)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者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企业的房地产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拆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或者由企业自行转让的房地产,经批准后可享受此免税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的批文等资料。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二)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三)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