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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和发票主体不一致怎么处理
1、补救方案:从发票来处理,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从合同来处理: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一致。
2、合同与发票主体不一致时,在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根据合同相对性,要以合同相对方为诉讼主体,开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3、法律主观:合同签订 主体与履行主体 不一致的,一般情况可以由 第三人履行 合同,这属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与第三人约定了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该合同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此时只能有签订合同的主体来履行合同。
开票方与合同方不一致
法律分析:这是不允许的,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公司名称、合同上合同章(可以是公章)公司名称三者必须一致,不然税务会认为有买卖发票的行为。
法律分析:补救方案:从发票来处理,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从合同来处理: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一致。
签约公司和打款开票公司不一致时,由签约公司出具一份法律文书,指定开票公司代收并指定收款账号和开户银行,就可以将合同项下的款项,汇往打款开票公司账号。
合同与发票主体不一致时,在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根据合同相对性,要以合同相对方为诉讼主体,开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法律主观: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一般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开票如果是合同约定的应当由 合同当事人 亲自履行的义务的,此时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同意,才能够由第三人来履行。如果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由他人进行。
签合同的公司和开票的公司不一致怎么办
补救方案:从发票来处理,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从合同来处理: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一致。
法律主观:开票名称和合同名称不一致的,需要重开。如果是是先签订了合同,后期业务发生变化了,导致给对方开的发票明细和合同不一致了,这时候最好找到对方公司做合同变更和补充。否则税局检查会有风险,会被认为是虚开发票。
让收款单位重新开发票。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
合同和发票不一致主要是有可能涉及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涉嫌代开发票,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公司名称、合同上合同章(可以是公章)公司名称三者必须一致,不然会认为有买卖发票的行为。